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0)粤18刑更459号猥亵儿童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5-20   阅读:

审理法院: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粤18刑更45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20-03-23

案件描述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6日作出(2018)粤0306刑初36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0年9月3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清远监狱于2020年2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广东省清远监狱认为,罪犯刘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请对罪犯刘某1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某1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表扬2次。以上事实有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考核档案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某1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某1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3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昌武

审判员黄春明

审判员张廷青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媛媛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