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红河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6)云2529刑初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6-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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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红河县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科刑诉[201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1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法定代理人李某2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在依法追究被告人马某1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被告人马某1赔偿因其行为造成的精神抚慰金800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法定代理人李某2以因精神抚慰金相关法律不再支持,李某1因此产生的医疗费仅几百元,故不再要求被告人马某1赔偿为由,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法定代理人李某2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法定代理人李某2撤回对本案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的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祖梅审判员李卫红人民陪审员李雪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周志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