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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刑更472号猥亵儿童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4   阅读:

审理法院: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粤02刑更47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7-04-18

案件描述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深中法刑一终字第54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7月22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刘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3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某1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7月22日至2017年1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3次;2016年2月获得表扬;2017年1月获得表扬。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累计被扣3分,其中2016年4月24日因对干警的正当管理存在不满言行、不接受教育被扣1分,2016年4月28日因欠产被扣1分,2016年10月28日因欠产被扣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某1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某1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1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杜循

审判员赖洁华

审判员钟素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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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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