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2)梧刑一终字第9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2-10-12
审理经过
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1犯猥亵儿童罪一案,于二○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作出(2012)蝶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以犯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杨某1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杨某1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杨某1表示认罪服法,并主动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杨某1主观上以刺激及满足性欲为目的,客观上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淫秽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判决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
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杨某1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违反法律规定禁止撤诉的情形,故对杨某1撤回上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某1撤回上诉。
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2012)蝶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卓贤
审判员严家鹏
代理审判员钟康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梁宇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