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川14刑更120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9-12-23
案件描述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8日作出(2015)荥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华龙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眉州监狱于2019年11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眉州监狱以罪犯李华龙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华龙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共获表扬三个。
上述事实,有分队鉴定材料、改造表现情况报告、悔改表现评定表、计分考核积分转换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华龙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综合考虑罪犯李华龙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华龙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8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高茜
审判员冷晶
审判员胡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颜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