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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4刑更1206号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10-06   阅读:

审理法院: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川14刑更120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9-12-23

案件描述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8日作出(2015)荥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华龙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眉州监狱于2019年11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眉州监狱以罪犯李华龙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华龙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共获表扬三个。

上述事实,有分队鉴定材料、改造表现情况报告、悔改表现评定表、计分考核积分转换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华龙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综合考虑罪犯李华龙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华龙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8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高茜

审判员冷晶

审判员胡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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