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粤18刑终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9-01-15
审理经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1犯猥亵儿童罪一案,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2018)粤1802刑初42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某1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了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6年至2017年10月期间,被告人陈某1以请上网或给小量金钱等好处的方式,将被害人×××、×××、×××、×××分别引诱到其位于清远市的出租屋内,以肛交、口交等方式多次对四名被害人实施猥亵。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1.物证,华为7X手机、魅族手机、一袋情趣用品(内有丝袜、皮鞭、安全套、润滑油等物品)以及一台电脑主机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出生证明及户籍资料、抓获经过、QQ聊天记录、视频截图资料;3.证人胡某、莫某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1的供述和辩解;6.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陈某1以寻求刺激或者满足性欲为目的,多次猥亵多名儿童,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构成猥亵儿童罪,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1是初犯,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1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二、对随案移送扣押被告人陈某1的华为7X手机和魅族手机各一部、电脑主机一台、钥匙四条、情趣用品一袋(上述均存放在清远市公安局松岗派出所),是作案工具,依法没收销毁。
二审请求情况
宣判后,上诉人陈某1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没有与被害人×××、×××发生过性关系,仅是抚摸过×××的下体,不认识莫某,不能仅凭莫某辨认一张没有人面的照片就确定是×××及上诉人,且归案后坦白,并举报他人犯罪,有立功情节。综上,原判事实不清,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
上诉人陈某1经告知明确表示不需要本院为其指定辩护人。
本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及定案证据与原审一致。二审经全面审查,对一审判决所列证据予以采信,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1以寻求刺激或者满足性欲为目的,多次猥亵多名儿童,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应当从重处罚。对于上诉人陈某1提出的上诉理由。首先,陈某1于2018年1月25日笔录均供述曾猥亵四被害人,该供述能与四被害人的陈述相互印证,其中供述猥亵被害人×××、×××的经过、时间、地点及发生性行为细节与二被害人的陈述相互吻合,并有公安机关提取聊天记录、不雅图片及视频截图予以佐证,上述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上诉人陈某1曾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故上诉人陈某1的该项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其次,对于上诉人陈某1提出有立功情节的上诉理由。经查,陈某1举报他人犯罪的线索至今未被查实,不能认定其构成立功。故上诉人陈某1的该项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再次,对于上诉人陈某1提出归案后坦白的上诉理由,经查属实,鉴于原审已根据陈某1是初犯及当庭自愿认罪的情节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本院在此不再重复从轻处罚。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陈某1提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德才
审判员罗立兵
审判员何昭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吴绍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