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闽07刑更206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9-12-10
案件描述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9日作出(2018)闽0725刑初1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邵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12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7月8日起至2020年2月7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邵某1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8月累计获考核分735分,获1次表扬。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原审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邵某1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20年2月7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谢利党
审判员林俏
审判员陈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