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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25刑更2220号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10-07   阅读:

审理法院: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云25刑更222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9-11-29

案件描述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6日作出(2017)云2501刑初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为石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8月10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建水监狱于2019年1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以罪犯冯为石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冯为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冯为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冯为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6年12月24日起至2022年10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利波

审判员白锦伟

审判员王玉顺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春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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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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