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吉05刑更76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9-09-24
案件描述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日作出(2018)吉0103刑初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某1犯强奸、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7年10月13日起至2021年10月12日止)。
执行机关吉林省梅河监狱以罪犯王某1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表奖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获得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1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某1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10月13日起至2021年4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郭丽萍
审判员陈川鹏
审判员王志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孙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