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湘09刑更25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20-06-18
案件描述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2015)益赫刑一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以周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法定期内无上诉、抗诉。2015年8月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5年8月2日起至2027年2月23日止。
请求情况
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作出(2018)湘09刑更362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该犯系病犯,在监区病休,未参加生产劳动。现累计考核记3个表扬余480分。
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周某1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6年6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蔡海鹰
审判员卜雪梅
审判员黄和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苏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