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云07刑更22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20-06-17
案件描述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6日作出(2018)云0702刑初2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元。宣判后,被告人吴某1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作出(2018)云07刑终1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10月9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丽江监狱于2020年5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以罪犯吴某1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某1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吴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吴某1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8年4月16日起至2020年9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和麟峰
审判员陈先才
审判员王康元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侯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