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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3刑更334号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执行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4   阅读:

审理法院: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闽03刑更33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20-05-27

案件描述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8)闽0581刑初1541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其刑期自2018年7月17日起至2020年7月16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3日作出(2019)闽05刑终1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张某1于2019年3月8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20年5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1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考核期内累计获得786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1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某1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其刑期自2018年7月17日起至2020年6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林青山

审判员柯萍萍

审判员邱园园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何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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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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