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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2刑更1579号猥亵儿童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4   阅读:

审理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苏02刑更157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20-07-27

案件描述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9日作出(2018)苏0611刑初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9月22日起至2021年3月2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3月1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20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20年6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5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认为,罪犯何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何某1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12月、2019年6月、2019年12月获得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何某1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何某1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8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过坚列

审判员张天浪

审判员申富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邵炜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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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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