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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5刑更615号猥亵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4   阅读:

审理法院: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豫15刑更61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20-06-28

案件描述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2日作出(2017)豫1528刑初3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起至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止。于2017年11月7日送入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改造。

请求情况

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对罪犯陈某1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于2020年5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河南省信阳监狱、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7日出具信检五部减意〔2020〕383号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罪犯陈某1裁定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某1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5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某1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某1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起至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七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勇

审判员周启明

人民陪审员杨兴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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