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02刑更75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20-06-22
案件描述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浙0281刑初12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9年1月17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20年6月15日报送本院立案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认为,罪犯刘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期内共获得二个表扬。另查明,该犯于2008年3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7年4月16日因猥亵儿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可以减刑。该犯有犯罪前科,且曾经因猥亵儿童被行政拘留,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某1减去有期徒刑十五日(刑期自2018年8月8日起至2020年7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柯亦武
人民陪审员罗文龙
人民陪审员王锡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文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