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枣刑执字第169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4-08-12
案件描述
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2012)苍刑初字第5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商某1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9日起至2017年1月8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枣庄监狱于2014年7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商某1认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被监狱记功1次,嘉奖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商某1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6月被记功1次,嘉奖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商某12013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商某1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商某1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9日起至2016年6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庆利
代理审判员李帅
人民陪审员孙晋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高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