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粤07刑更字第94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7-09-04
案件描述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9日作出(2014)肇宁法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3月2日止。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于2017年8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认为,罪犯范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在考核期间,罪犯范某1获得嘉奖26次;2015年10月获得表扬;2016年6月获得表扬;2016年12月获得表扬;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7年6月获得表扬。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范某1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但罪犯属累犯,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范某1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林跃新
审判员李均成
人民陪审员李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韩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