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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8刑更167号猥亵儿童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4   阅读:

审理法院: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吉08刑更16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8-02-11

案件描述

2017年1月22日,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吉0723刑初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吴某3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24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8年5月24日止。

执行机关吉林省白城监狱于2018年2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吴某3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吴某3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二○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芮志成

审判员裴小明

代理审判员任秀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付海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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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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