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冀05刑更27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7-12-08
案件描述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5)临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沙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同意对罪犯李某1减刑的检察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北省沙河监狱认为罪犯李某1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以《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1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服从管理,先后受到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考核表扬3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1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某1准予减去有期徒刑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绍彬
审判员常成
审判员张怀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路敬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