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苏02刑更192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8-07-31
案件描述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2017)苏0581刑初10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俞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7月28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8年6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8年7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8年7月11日至2018年7月15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认为,罪犯俞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俞某1减去剩余刑期。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俞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4月获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俞某1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俞某1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十天(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7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施美华
审判员李海林
审判员张天浪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