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云26刑更32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7-03-15
案件描述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文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文山监狱于2017年3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罪犯田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某1在服刑期间,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考核中,多次受到奖励,已获记2次表扬。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田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田某1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2月23日起至2017年8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巧玲
审判员李继文
审判员吴延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罗洪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