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渝05刑更251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7-09-29
案件描述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铜法刑初字第002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22年10月20日止。被告人邓某1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渝一中法刑终字第007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11月23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22年10月20日止。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7年9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邓某1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邓某1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3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年终总评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邓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邓某1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余梅
审判员贾秀春
审判员郑雪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雷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