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皖01刑更726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7-12-29
案件描述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涡刑初字第005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案经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亳刑终字第0050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12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9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某某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8年4月26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炎峰
审判员杨以林
人民陪审员王永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小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