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豫15刑更14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8-02-06
案件描述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5日以(2015)平刑初字第41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黄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至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九日止。宣判后,2016年1月1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黄某1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黄某1于2015年8月10日,被告采取哄骗的方法,对在被告家中找其儿子玩的王某(2008年2月生)实施猥亵。
该犯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受监狱表扬3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某1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某1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刑期自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至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秦运忠
审判员张勇
人民陪审员高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