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粤02刑更233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7-07-15
案件描述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2015)穗花法刑初字第12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9月24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李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6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1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9月24日至2017年4月2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9次;2017年2月获得表扬。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扣2分,其中2016年7月1日因携带香烟进入车间被扣1分,2016年11月29日因与他犯争执推拉被扣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1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某1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敏
审判员王华明
审判员李应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欧妤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