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云08刑更30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7-08-29
案件描述
云南省墨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墨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12月10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于2017年8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9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4日在云南省普洱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绍瑜、陈雪娇、罗华代表检察机关出席庭审,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指派干警李云宏、杨莉文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陈述提请减刑意见和罪犯改造表现情况,罪犯李某1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以罪犯李某1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1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4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某1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6月3日起至2023年10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荣康
审判员汪燕宏
审判员李国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