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7)云08刑更301号猥亵儿童罪减刑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4   阅读:

审理法院: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云08刑更30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7-08-29

案件描述

云南省墨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墨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12月10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于2017年8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9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4日在云南省普洱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绍瑜、陈雪娇、罗华代表检察机关出席庭审,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指派干警李云宏、杨莉文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陈述提请减刑意见和罪犯改造表现情况,罪犯李某1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以罪犯李某1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1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4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某1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6月3日起至2023年10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荣康

审判员汪燕宏

审判员李国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谢艳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