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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刑更380号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10-20   阅读:

审理法院: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黔03刑更38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7-04-14

案件描述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4日作出(2011)桐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冯由木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3月20日获减刑一年零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16日起至2019年10月15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7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冯由木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46.6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60.5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评定鉴定表、行政奖励审批表、改造考核记分手册、减刑启动日前月考核情况说明、刑事奖励申请表、检察意见书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冯由木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冯由木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16日起至2019年1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兴林

人民陪审员王刻羽

人民陪审员王汝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周子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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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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