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黔03刑更38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7-04-14
案件描述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4日作出(2011)桐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冯由木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3月20日获减刑一年零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16日起至2019年10月15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7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冯由木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46.6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60.5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评定鉴定表、行政奖励审批表、改造考核记分手册、减刑启动日前月考核情况说明、刑事奖励申请表、检察意见书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冯由木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冯由木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16日起至2019年1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兴林
人民陪审员王刻羽
人民陪审员王汝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周子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