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皖01刑更492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7-11-02
案件描述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4)谯刑初字第009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李某1不服,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2015)亳刑终字第001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李某1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李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6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某1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8年3月17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洪琳
审判员姚本茹
审判员吴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葛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