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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4927号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4   阅读:

审理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皖01刑更492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7-11-02

案件描述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4)谯刑初字第009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李某1不服,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2015)亳刑终字第001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李某1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李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6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某1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8年3月17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洪琳

审判员姚本茹

审判员吴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葛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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