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沪02刑更26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7-03-29
案件描述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了(2015)宝刑初字第19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2015)沪二中少刑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上海市五角场监狱于2017年3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于2017年3月6日至2017年3月10日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较好;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明细单等证据证实。
检察机关认为,该罪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且程序合法。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某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活动,取得了较好成绩;在劳动改造中,态度端正,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受到执行机关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刑期自2015年5月30日始至2017年3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虹
审判员范勇刚
代理审判员常宝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石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