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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刑更317号猥亵儿童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4   阅读:

审理法院: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鄂09刑更31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7-12-14

案件描述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2014)鄂应城刑初字第001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余某1犯强奸、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余某1不服上述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鄂孝感中刑终字第00197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3月30日起至2021年3月29日止。于2014年12月17日送监狱服刑。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湖北省孝感监狱对罪犯余某1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余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得2016年2季度记功,2016年3季度表扬,2016年4季度表扬,2017年1季度表扬,2017年2季度表扬,以上行政奖励2017年8月10日折算为3个表扬;起始期已过一年六个月,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假释基本条件审查表》、《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刑事裁定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张贴的减刑裁前公某在公告期内无人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余某1服刑期间,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二、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余某1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0年8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谭光剑

审判员汪育华

审判员王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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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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