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青刑执释字第117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5-12-11
案件描述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即少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已执行刑期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陈某1假释。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假释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假释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假释建议书所述罪犯陈某1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有罪犯陈某1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社区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某1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报请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提请假释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假释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某1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6年6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范黎强
代理审判员靳涛
代理审判员赵雷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