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吉08刑更108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7-08-25
案件描述
2015年4月1日,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白洮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高某1犯强奸、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8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7年9月3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的表扬3次,获得有效积分2272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综合考察该犯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高某1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二〇二七年二月三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红
审判员陈兆杭
代理审判员李金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晶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