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赣07刑更129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7-09-30
案件描述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寻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古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2018年5月13日止。
执行机关江西省赣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了对该犯的计分考核、奖惩审批及年度评审鉴定等证据材料,于2017年9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古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在2015年5月至2017年6月的罪犯计分考核中,该犯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9次。执行机关所提供的罪犯古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经查证属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古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并能积极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古某1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2017年11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谭品珍
审判员王艳
审判员李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黄娅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