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黔04刑更308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6-12-20
案件描述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2013)晴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俊锋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3年1月25日起至2018年1月24日止。于2013年9月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于2016年12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获综合记功一次,建议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俊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8月获得综合记功。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平坝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俊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俊锋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7年3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钱辉
审判员王明芹
审判员何林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伍志敏(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