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鲁10刑更58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6-12-22
案件描述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荣少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2月8日起至2017年6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交付山东省威海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山东省威海监狱于2016年11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某1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服刑期间获得记功奖励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六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1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山东省威海监狱提供的对罪犯张某1的原始考核统计表、奖惩审批表、罪犯张某1的思想汇报、认罪悔罪书及在押人员宋化尧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1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鉴于其系猥亵多名儿童,主观恶性较深,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某1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2月8日起至2017年1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宋智慧
代理审判员陈曦
人民陪审员王宗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