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冀02刑更399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6-12-21
案件描述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9日作出(2011)乐刑初字第2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某1犯侮辱妇女、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于2016年1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提出,罪犯王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受记功1次,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七监狱关于该犯的记功、表扬等奖励材料所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某1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七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某1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贾立辉
代理审判员王宏伟
代理审判员李静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