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穗增法刑初字第104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6-04-18
审理经过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增检未检刑诉[2015]0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猥亵儿童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撤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赖肖云
人民陪审员吴毅湘
人民陪审员詹玉琴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黄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