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浙07刑更142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7-05-22
案件描述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2014)丽莲刑初字第3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7年4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叶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叶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间获得三个表扬。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叶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叶某1准予减刑三个月(刑期自2014年3月25日至2017年6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益平
人民陪审员胡希群
代理审判员许新爱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钱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