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苏04刑更98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6-04-27
案件描述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2012)园刑初字第02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16年4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金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
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金某1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金某1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金某1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三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4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成
审判员费亮
代理审判员马胜强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黄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