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粤12刑更第167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6-05-11
案件描述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4日作出(2014)中一法刑一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28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何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2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某1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9次;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8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何某1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其犯罪性质及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何某1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八日(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邱杏花
审判员文翠芳
代理审判员苏振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