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呼刑执字第76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5-12-08
案件描述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满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邵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6月16日起至2016年6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24日交付执行。2014年1月2日投送扎兰屯监狱服刑。执行期间刑期无变动。截止2015年12月8日,剩余刑期六个月七天。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11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维江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员张明政、代理审判员蒋忠顺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根据罪犯邵某1在2014-2015年服刑改造期间的具体表现,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建议减刑六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邵某1在2014-2015年度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政治、技术学习成绩良好,劳动中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4-2015年度该犯获狱政记功奖励二次。以上有监管干警证言、同监犯人证言,“三课”教育成绩单、罪犯计分考核积分统计表、罪犯月份计分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2014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扎兰屯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等在卷佐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邵某1在2014-2015年度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劳动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邵某1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16日起至2015年12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维江
审判员张明政
代理审判员蒋忠顺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吴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