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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中刑执字第1868号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3   阅读:

审理法院: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岳中刑执字第186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5-12-29

案件描述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7日作出(2011)慈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某1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0年11月27日起至2020年11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其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8月26日止。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5年12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万某1系老年犯,其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万某1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万某1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万某1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万某1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6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玲

审判员许震鹏

人民陪审员卢胜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陈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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