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苏06刑更13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7-04-14
案件描述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2014)澄少刑初字第0151号刑事判决,认定周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7日交付执行。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于2017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认为,罪犯周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
检察机关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罪犯周某1减刑的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服刑期间,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
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周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周某1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五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5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汉军
审判员陈舜
审判员施素芬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徐世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