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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刑更132号猥亵儿童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3   阅读:

审理法院: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苏06刑更13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7-04-14

案件描述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2014)澄少刑初字第0151号刑事判决,认定周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7日交付执行。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于2017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认为,罪犯周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

检察机关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罪犯周某1减刑的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服刑期间,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

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周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周某1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五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5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汉军

审判员陈舜

审判员施素芬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徐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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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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