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浙杭刑执字第877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4-09-29
案件描述
江山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五日作出(2007)江刑初字第27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毛某1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4年9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毛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主动参加公益劳动,积极参加文体活动。2012年度受到监狱表扬奖励,2013年度受到监狱记功奖励。
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毛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毛某1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毛某1准予减刑十一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小玲
审判员俞永平
审判员杨宏林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