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57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4-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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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描述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6日作出(2011)宜宾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某1犯猥亵儿童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高某1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某1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2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标准考核分加分审批单等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高某1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高某1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静
审判员骆萍
人民陪审员江事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