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滁刑执字第0010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5-05-11
案件描述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8日作出(2013)天刑初字第00085号刑事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执行机关滁州市清流监狱于2015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成绩报告单等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某某自入监二十二个月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计分考核中,获一次表扬,一次记功。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学习成绩单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属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姜维安
审判员李文业
人民陪审员宫如珍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