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榕刑执字第114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4-03-14
案件描述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6日作出(2011)晋刑初字第19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4年3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监狱大会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吴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所提出的罪犯吴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吴某某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吴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8月17日起至2014年3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徐鲁龄
代理审判员薛晴
代理审判员赵一鸣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