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济刑执字第114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4-01-20
案件描述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齐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1次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山东省齐州监狱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齐州监狱提出,罪犯范某1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范某1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范某1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记功2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范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范某1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5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高颖颖
代理审判员毕飞
代理审判员吕厥中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孙连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