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31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5-07-03
案件描述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6日作出(2012)利刑初字第0007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1年11月21日起至2015年11月2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6月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于2015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汉江监狱建议对罪犯李某1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4个监狱表扬。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鉴于罪犯李某1的剩余刑期不足五个月,本院酌定对其减去余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某1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苏哲
代理审判员徐联坤
代理审判员葛雅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