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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马刑执字第00352号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3   阅读:

审理法院: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3)马刑执字第0035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3-06-21

案件描述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4日作出(2007)明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1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07年5月20日至2015年5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12月10日经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六个月,2011年3月15日又经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14年5月19日。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张某1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去剩余刑期。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1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先后获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一次,评为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分别为:2011年6月表扬,2012年2月记功,2013年3月表扬,2011年2月评为2010年度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1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某1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伟

审判员曹宁

代理审判员刘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季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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