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3)马刑执字第0035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3-06-21
案件描述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4日作出(2007)明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1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07年5月20日至2015年5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12月10日经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六个月,2011年3月15日又经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14年5月19日。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张某1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去剩余刑期。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1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先后获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一次,评为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分别为:2011年6月表扬,2012年2月记功,2013年3月表扬,2011年2月评为2010年度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1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某1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伟
审判员曹宁
代理审判员刘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季洋